厦门创业场地补贴600元/月
2018-02-24 11:4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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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摘要
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,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,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。第1-12个月、13-24个月、25-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/户.月、400元/户.月、300元/户.月。主要申报条件 (一)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(或经营者、执行事务合伙人、负责人)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。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、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:
1.城镇登记失业人员;
2.农村富余劳动力;
3.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;
4.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。
(二)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。
(三)经营实体自税务登记之日起,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。
支持方式 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,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,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。第1-12个月、13-24个月、25-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/户.月、400元/户.月、300元/户.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