厦门自主创业奖励3000元/年
2018-02-24 11: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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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摘要
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新创办经营实体,正常经营1年以上,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/户的自主创业奖励,但最长不超过3年。主要申报条件 (一)经营实体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法定代表人(或经营者、执行事务合伙人、负责人)必须是自主创业扶持对象。
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指在劳动年龄内、具有厦门市户籍的下列人员:
1.城镇登记失业人员;
2.农村富余劳动力;
3.未就业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;
4.未就业的复退军人或驻厦部队随军家属。
(二)经营实体必须是指在2014年7月1日之后设立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。
(三)经营实体自税务登记之日起,正常经营1年以上。
支持方式 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1年给予3000元/户。
同一自主创业扶持对象、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经营场地只能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的自主创业奖励。
申报材料及方式 申请时间:每年的2月、8月
(一)《自主创业奖励申请表》(系统生成,打印后签名);
(二)有开展许可经营项目的,还需提供许可文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(查验原件,留存复印件);
(三)加盖经营实体公章的《企业年度汇总纳税申报表》、《地方税费网上申报邮件回执》正常经营证明资料;
(四)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企业法人的,提供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(收据签章用)收据;新创办经营实体为个体工商户的,提供自主创业扶持对象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。